水污染、大氣污染等環境污染源監測報告有效期有多長時間?
伴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迅猛發展,社會對環境問題的關注不斷提高,環保的概念日益流行,促使政府在水污染監測、污染源監測、大氣監測等環境監測方面更加努力。 同時,公司更加重視自身的環境行為和帶來的社會形象。有關各方已將環境監測站發布的監測報告,特別是污染源監測報告(數據)用作其活動合法性的證據。
企業環境管理人員,環境監測人員和環境管理部門經常遇到以下類型的問題,即使是長期從事水污染監測、污染源監測等環境監測工作的人員在解釋這些問題時也非常困惑。
環境監控報告的有效期
1.環境監控報告是否有有效期?如果存在有效期,那么有效期是一年,一季度,或是一個月?哪級環保部門應當規定監測報告的有效期?
2.監控數據是否符合標準,以證明企業在監控報告有效期內已穩定達到標準排放量?
3.隨機檢查監測超標,公司是否可以根據近的合規監控報告拒絕處罰?
4.環境管理部門可以長時間使用某次抽查報告來確定企業的排污費嗎?
5.如何定義(限期)治理驗收監視報告,“三同時”驗收監測報告,污染源申報登記監測報告和監督隨機檢查監測報告之間的關系?它們在一定時期內同時有效嗎?
科學確定監測數據的有效期
污染源監測報告的有效期應考慮許多因素,例如不同監測報告的性質,監測采樣的方法,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管理要求。
試驗數據有效期的有關規定
1.水污染源監測頻率
(1)對于排污量≥5000t/d的污染源,安裝了水質在線監測系統,可以隨時進行連續自動水污染監測。
(2)廢水排放量1000-5000t/d的為主要污染源。應安裝等比例自動采樣器和測流裝置,每天進行一次水污染監測。
(3)對于排放量≤1000t/ d的污染源,每月監測3至5次。同時進行水質監測、水污染監測、水量同步監測。
(4)若污染源不穩定,水污染監測的頻率取決于生產周期和污水排放情況。
2.大氣污染源監測頻率
(1)電廠鍋爐內安裝煙氣自動連續監控裝置,以隨時進行監控。
(2)熱負荷大于30t / h(21MW)的工業和采暖鍋爐必須在“十五”期間逐步安裝煙氣監控裝置,以便隨時進行監控。在安裝煙氣自動監測儀器之前,對工業采暖鍋爐進行1次/采暖期的監控,對采暖鍋爐進行2次/采暖期的監控。
(3)必須在2010年底之前逐步安裝熱負荷為10至30噸/小時(7至21兆瓦)的工業和采暖鍋爐,并使用連續煙氣監測裝置。在安裝自動監測儀器之前,工業鍋爐每年進行兩次監測,而采暖鍋爐則每年進行一次監測。單機熱負荷<10t / h(7MW)的工業鍋爐和采暖鍋爐應每年至少監測一次。
(4)所有爐,窯和灶在整個過程中都監測煙氣黑度,每年監控4次。
3.監測方法
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原則上由企業負責安裝,運行和維護,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和監督。 具有監測能力并經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認證的企業監測站,可以自行監測和報告數據,接受環境監測部門的監督審核,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監測資格的環境監測站。
根據該規定,應根據污染物排放量多少,污染源的性質和監測方法的要求確定監測頻率。 污染源監測數據的有效期應在兩個監測期之間。
綜上所述,污染源監測報告的特點可歸納為:
1.污染源的排放量是動態變化的,監測時間不同,監測方法不同,監測數據也會波動;
2.不同的行業,不同的管理方式,生產工藝的變化,產品,生產和原材料的變化都會影響污染物排放的波動;
3.由于以上原因,污染源監測報告只能在一定時期內有效;
4.監測報告(數據)的有效性應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污染源申報登記監督報告是排污單位履行法律責任的重要技術文件。有效期應考慮污染物排放單位排放的污染物占當地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比例,單位污染物排放的性質,當地實際監測能力和環境管理要求。一般而言,污染源申報數據的審查期限和報告的有效性可參考下表確定: